获得美日欧国家授权的专利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的资助,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
其专利产品2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分别给予3000 元/件、1000 元/件、500 元/件的资助。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金额不超过申请和代理费总和的70%,每件最高不超过4500元。
对国内外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和奖励。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4000 元。
发明专利申请后,每项补助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费用补助,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补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补助1000元。
对当年授权国内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1000元。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或者有效专利达到20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提升至每件4000元。
授权资助(职务):发明专利3000元/项、实用新型1300元/项、外观设计800元/项。
授权资助(非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项、实用新型1100元/项、外观设计600元/项。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项。
对获得国内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4万元奖励,并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3年内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每项2000、1000、500元。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提升至4000元每件。
国内专利资助。不享受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资助4000元;享受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资助500元。
发明5000元,实用新型500元,不超过的按实际支出奖补。对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奖补10000元。
(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 2000 元;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资助 3000 元;
(三)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资助 1000 元;(四)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500 元。
发明专利自主研发并取得授权的,奖励5000元。
市财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对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申请资助。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专利申请资助。
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资助。
专利:对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从2016年开始,每件每年给予2000元年费奖励。
专利奖:获得省政府专利奖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特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奖励标准:每件10000元,市财政统一缴纳发明专利保护年费。
对获得北美、欧盟和日本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专利权人,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400元;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
对授权的专利,市级财政给予 1000~10000元奖补,对获得国家、河南省专利奖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投入批量生产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全国范围内拥有合法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经过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1500元;未经过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2500元。
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元。
对当年度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每项奖励5000万元。
对我市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除正常资助外,每件再给予2000元奖励。
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4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对本市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